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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