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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宅基地

江苏省常州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3 03:07:05 已帮助26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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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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