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过法律对超过法定退休的仍从事劳动的人员并未作禁止性规定,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
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规定不
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工伤保险条例>
(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明确按工伤认定实施的。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三)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年龄范围一定是不包括未成年人,一般不包括已退休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地区也把已退休人员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所以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可以按照工伤认定的地区,按照工伤认定,而不能按照工伤认定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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