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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

承受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的,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有其相应的赔偿标准的,国家机关应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行为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2024-02-23 18:37:37 已帮助15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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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自由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可以比照《民法通则》第 120 的规定适用,即按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的救济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侵害人身”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在内。这一法条是侵害自由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形式。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还可以适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执行职务侵害他人自由权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人身自由侵权赔偿的规定。


尽管我们享有人身自由权,但是所谓的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我们所拥有的人身自由权也依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相关的活动。况且,大家知道在违反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人身自由权就可以依法被限制。当人身自由权受到他人侵犯了的话,哪怕就是国家有关单位侵犯到了自己的人身自由,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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