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而导致无法按照原先的贷款协议进行
放贷,在大多数情况下,此举并不构成买方的根本性
违约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类情形可以理解为因双方
当事人均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事件所引发的合同履行障碍。
然而,必须注意到,若
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了诸如任何由于非己方原因引起的无法按时、足额获得贷款即视作
买方违约的条款,则需另行考虑其适用性。
通常来说,除非在合同中有如此特别的明确约定,否则买方不应轻易被判定为违约。
但是,买方有为卖方及时披露该情况并与其共同探讨可行解决策略的义务,例如变更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全额付款或者为在特定时间段内筹集足够款项以弥补贷款缺口等等。
在双方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合同约定,通过提
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