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来说,房开商在延误交房期限内所垫付的
物业费应该不由业主来承担。
这是因为在房屋正式交付之前,业主并没有真正地拥有和使用该房屋,相应的物业服务自然也就没有真实为业主提供。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以及各类
法规和合同的条约约定,如果房开商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那么这就被认定为主张违约的行为。
在这段时间累积的物业费理应由房开商负责支付。
但是请特别注意,对于
权利义务和费用的主导者和承担方式的更精确化细节,还需要参照
购房合同与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解读。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特殊约定,那么可能会按照这些约定来执行。
如果房开商拒绝承担延误交房期间的物业费,那么业主可以考虑借助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