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取决于贵方与房东签署的
租赁协议中所包含的确切法律条款及约定。
一般而言,若贵方于租赁期尚未届满之前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而此种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事项,比如说,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或者贵方之所以提出终止,乃是由于诸如自然灾害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归咎于贵方的客观原因所致,那么,贵方应有权要求房东全额返还押金。
然而,倘若贵方未能遵守租赁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比如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或者对房屋内的设施造成了损害等等,那么房东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以弥补其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
此外,若租赁协议中并无明确规定,并且贵方已经提前向房东发出合理的通知,同时积极配合完成房屋的交接工作,且在此过程中,房屋并未受到任何损害,那么贵方仍有可能通过努力争取,使房东同意返还押金。
总的来说,要确定是否能够成功地索回押金,需要结合租赁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以及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