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
合同违约是否应全额
赔偿受害方所受的
可得利益损失,需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大体而言,若双方
协商一致制定的
合同条款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则应严格依照约定执行;反之,若未有任何相关约定,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违约方确实有义务对受害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所谓“可得利益损失”,即为合同在正常履行完毕之后,
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取或实现的经济利益。
然而,要求违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必须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例如该损失具备可预见性以及确定性等特性。
此外,提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的一方还需承担起
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确实存在且具体金额如何。
若未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支持,则其所期望获得的赔偿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因此,违约是否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而是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