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户擅自提前解约,并不予归还业主所交付之钥匙的问题,从严格的法律层面分析,此类行为无疑严重违背了
租赁协议中事先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条件。
租赁关系乃是基于书面协定而建立的双方性的约束关系,在协议
有效期内任何单方面提前终止租赁的行为均构成对另外一方
当事人的实质性违约。
并且,租户遗失钥匙将直接影响到业主对该房产的有效管理与合理利用,进而给业主带来潜在的利益损失。
本着维护租赁关系公平正义,平衡各方
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业主拥有充分的法定权力依据租赁协议中的相关
违约条款,向租户提出相应的
违约索赔请求,例如要求其支付
违约金、
赔偿实际损失等等。
倘若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方案,业主完全有资格通过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提交
诉讼,恳请法庭判令租户依照租赁协议之规定,尽快执行应尽义务,将所持钥匙完整返还,同时承担因
违约行为引发的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租户的这一系列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更严重地侵害了业主的正当权益,因此作为业主应当采取适当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