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房屋买卖
借贷纠纷领域的
诉讼事件,其司法
管辖权的归属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而定:首先,如果双方
当事人已根据书面协议详细明确了各自的司法
管辖请求权,那么就应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其次,假如书面协议并未对此进行阐述,此时便应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即由被告的居住地所在区域或
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点的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关于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点,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被视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点,在房屋买卖借贷这类纷争中,出借方通常被认定为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如果诱发
纠纷的原因是由于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
确权、分割、
相邻关系等方面的争议,那么对此类事件,则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的房屋买卖借贷纠纷事件中,此类性质的问题并不通常被划归为专属管辖权的范畴之内。因此,总的来说,究竟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来对特定的房屋买卖借贷纠纷事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必须结合具体事件的所有细节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予以全面考虑,从而做出最后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