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需给予其不同的处置方式。
首先,当涉及到规划中有预定车库出售内容时,我们需要考虑所出售车库是否位于建筑物区划之内,并且是否被规划为供车辆停放之用途,若此车库符合以上条件,而且在房屋
销售合同时,买卖双方也已通过协议明确规定可将车库进行公开销售,那么此类情形下,房地产公司对车库进行销售则已经被法律赋予了合法权利。
然而,倘若物业公司试图对那些并未设定规划用作停车场所的车位或车库进行销售,那么这类车位和车库应当视作全体业主的
共有财产,物业公司对此无权擅自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