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对于
居住权的明文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居住权的授予对象显得格外明确,唯一地指向了特定的公民群体,也就是那些依法占有并享有房屋
使用权的个体;
其次,居住权的实施空间也被严格限定于房屋范围之内,将此项权利与其他承载居住功能的物品区分开来。
作为一种被归类为用益
物权的权益,居住权的行使应当始终服务于居住这一最终目的。
此外,居住权的获取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相关
合同条款的庄重约定,同时还须按照法定流程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