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需要计算房产中实际增值的那部分时,有如下几种方法可以作为计算依据:
相应增值金额=(夫妇共同偿
还房贷的那部分款项)/(房屋总售价(也就是
购房价加上贷款总体利息))×
离婚当时该套房屋的市价–夫妇共同偿还房贷的那部分款项。
此类计算法则基于这样的理念:
房屋的购置价格与所有贷款利息的总额相加即可得出购
买房屋所需支付的总金额;
而将夫妇共同偿还房贷的那部分款项除以房屋总售价便可得出夫妇各自在房贷中所占据份额的百分比;
接下来,用这个比率乘以离婚时该房屋的市价就能得出双方应该平分的房产部分;
最后,从这一总收入中减去事先已经偿还的房贷部分,就能够得出实际增值的部分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