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交付物业的问题,我们建议承购人心怀期待地履行其通知与敦促相关义务,以
期房产开发商能尽快完成房屋的移交,同时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
赔偿逾期交付所带来的额外
经济损失。若在通过上述措施敦促之后的三个月内,该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未能完成房屋的按时交付并且无法提出合理的原因解释,此时,承购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
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回先前支付的房产款项以及相应的
逾期收益,以此来承担其因
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应代价和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 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