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购买的房屋,若其实际面积较合同约定的面积缩减在3%以内者,应按实际面积进行房价款的结算;而当缩减程度超过3%之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该份
房产买卖合同,卖方需向买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如买方意愿继续
履行合同的,则可依据面积误差的比率以及事先约定的价格,要求卖方给予双倍的补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