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所有权引发争议之事项,应由不动产所属地区之当地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此外,以下特定类型的案件,应由本款明确列出的人民法院专有管辖权:(一)因财产
产权纠纷而提起的
诉讼,该类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二)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
纠纷,此类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归属于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该类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则归属被
继承人去世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