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购买方决定退出交易时,须首先向出售方传达相关的
退房通知,可以采用邮寄挂号信件、发送传真的方式或直接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开发商进行退房请求。若因开发商的行为不当而引发的退房事宜,则相应的
赔偿责任需由开发商自行承担,其中包括由于退房而产生的各类费用,例如贷款利息、预先支付的首付款利息、以及
购房过程中所缴纳的各项
税费等等。倘若在
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关于退房
赔偿的条款,便应依据此条款进行合理安排和处理。然而,若购房者的
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合同双方在付款方式上无法达成共识等原因而致使客户选择退房的话,开发商并不需要对此类情况负责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在收到购买方的退房请求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开发商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办理。在此期间,开发商必须全额退还购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还需负责为购买方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提供帮助。在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之前,开发商有义务代为购买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所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3. 开发商需在收到购买方的退房通知后,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购买方,并妥善办理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无法顺利完成上述事项,从购买方发出退房通知的第十六日起直至购买方实际收到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每日需按照总房款的千分之一向购买方支付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