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事先协议规定的日期及方式实现房屋交付(即构成
违约行为)的困境,
当事人(即业主)有权依法向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追诉其违反约定义务的责任,并且有权提出索赔,以弥补其因为违约行为而蒙受的经济上的损失。若房地产开发商在违约发生之后,尽管收到被
侵权方(即业主)的强烈催促和提醒,却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付义务,此时,业主则可以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主张解除
购房合约的权利,并进一步向开发商施加
违约责任的压力。在此种情况下,如若业主已经提前支付了合同
定金给开发商,那么他/她亦可据此要求开发商偿还双倍定金作为
赔偿金。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