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属于正式合约之一。此类合约主要应用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
商品房预售阶段,待房屋建设完成并顺利交付使用之后,若购买方已支付完全部
购房款项,则可依据该预售合同直接进行相关房产所有权
过户手续的办理。实际上,商品房预售合同仅是在签约时间和地点上有所区别而已,其所具有的
法律效力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二致。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