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共维修资金乃是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的财产,若应开发商未经授权擅自挪用,小区内如已顺利
成立业主委员会,其可依法代表小区业主
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不仅能有效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开发商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有力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