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
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可采取如下解决方案:首先,买受方有权要求撤销原有的
买卖合同,并追回其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能要求出卖方对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并且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其次,若出卖方并非专业人士或企业,那么买方可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仅限于退还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并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最后,如果上述两种途径均无法实现,买方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