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房产品质欠佳的情况下,置业者可以依据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的合约,依照合约中的条款对照所
购房产中存在的品质瑕疵,向开发商发出相应的法律要求,即要求其对这些问题进行依法修复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赔付责任;其次,当房屋的主体结构品质无法满足居住需求,或者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而经过严格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品质的确存在严重问题时,置业者有权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解除购买合同,即所谓的
退房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 至第五百八十四条 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