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资金匮乏而决定撤回住房的租户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
由于租赁关系的构成实质是双方
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任何形式的合同都需要得到双方的严格遵守。
对于未按照协议约定提前
退房的租户来说,这无疑是一种
违约行为,以违约人的身份承担继续执行该协议、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可能遭受的
经济损失及违约金责任等义务。
关于违约金金额的具体数额问题,如在双方订立的契约中已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均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数额予以支付。
若并无明确约定时,可以结合违约行为给守约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来确定相应的违约金数值。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