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房屋买卖中所涉及的
购房面积与实际面积之间的差异应满足以下要求:绝对值不得超过3%,若该数值在该区间内,则需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的价格,按照实际测量结果进行结算。若该数值超过了3%,买方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而如果买方决定继续履行交易,则超出部分的房价将由出卖方负责承担。当实际测量结果显示房屋面积超过了原定约定面积时,若偏差在3%以内,则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买方自行承担;若偏差超过了3%,则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出卖方承担。反之,若实际测量结果显示房屋面积低于原定约定面积,且偏差在负3%以内,那么差额部分的房价以及相应的利息将由出卖方退还给买方;但若偏差超过了负3%,则超出部分的房价以及相应的利息将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