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将公证书所载事项赋予子女并不等同于
物权的完整移交,即依法完成
产权登记流程后,才能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具备
法律效力。
换言之,若某房产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过户手续,那么该房的
使用权利尚未得到实际转移,房屋依旧归属于原产权人家长,即便已被公正确认为子女所有,亦无法对房产拥有者进行实质性的所有权变更。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