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可因业主
拖欠应支付之物业服务费或抗拒管理而导致中断供给水、电、气及暖气等基础设施,或是采用定时定额等形式进行间接性暂停供应,也不能阻止业主进入物业管理保护区,以及实施引起对业主合法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其他不当行为。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