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商品房开发商未能在法定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已被认购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并最终未能成功签署正式房屋交易契约,则开发商需向
购房者退还双倍
定金金额。
2.当开发商因未获取相应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成功签署正式房地产交易合同,乃至原有合同因上述因素失效时,开发商有责任全额退还购房者当时交付的定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
3.若仅因双方对于正式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所涉具体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且该争议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导致购房签约失败,在此情形下,双方均无
违约行为,开发商亦应全额退还购房者所缴付的定金。
4.若在认购意向书中,关于房价、房屋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不清,双方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影响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亦须依照法律规定全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5.若合同买卖双方均无法为合同未能有效订立提供合理且真实的解释,则
产权转让方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全额退还购买方先前支付的定金予购买方本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