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撤销已支付的
购房定金之际,我们建议您积极寻求与卖方的友善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通常而言,被归为返回购房定金申请的理由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首先,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认购意向书时所约定的期限内未经买方同意擅自转移给第三方已经由买方锁定的房屋,使得双方无法按照原计划推进正式签约流程,那么开发商则需要按照双倍数退还已经收取的
定金给买方;
其次,倘若开发商在获得完整且有效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及办理相关法律资质过程中的疏忽或者是由于开发企业自身的原因直接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甚至进一步引发了
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此时开发商有责任全额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并且还需承担买方可能因上述原因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
再次,如果仅仅是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
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具体条款无法满足双方的共同期望,但这与认购意向书的核心内容并无紧密联系,从而导致双方无法成功签订正式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均不构成
违约行为,开发商也应该毫无保留地退还买方的定金;针对认购意向书中关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房型等关键性要素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表述含糊不清的情况,当双方就此类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时,开发商同样需要无条件地返还买方的定金;
最后,当任何非人为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正常成立时,卖方应当毫不犹豫地返还买方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