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购置房产之时,已经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详尽地规定了该合同的交付期限。因此,在房产尚未正式移交给业主之前,房屋的
使用权仍然归属于开发商而非业主。在此阶段内,开发商仍有权利对尚未达到
交付标准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管理工作,并需承担支付空置房管理费用的责任。同时,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开发商应对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及
外聘员工的人身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