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实际居住是认定公有房屋居住人的基础,长期居住事实能证明其与房屋的紧密联系。
(2)他处无福利性房屋,保证了居住人对该公有房屋的依赖,避免有人通过多重福利分房获取不当利益。
(3)户口在公有房屋内,反映了居住人与房屋的户籍关联,是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4)与承租人有法定亲属关系,从亲属关系角度保障了居住人对房屋的合理使用权益。
(5)持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体现了居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6)合法居住原因排除了非法强占等情况,确保居住行为的合法性。
提醒:
认定公有房屋居住人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认定结果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想认定为公有房屋居住人的人,要确保自己实际长期居住在该公有房屋内,不能只是偶尔居住。
(二)要确认自己在其他地方没有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的福利分房等福利性房屋。
(三)需将户口落在该公有房屋内,建立户籍关联。
(四)要和承租人存在法定亲属关系,像配偶、子女、父母等。
(五)持续居住达到一定合理年限,以满足居住期限要求。
(六)保证居住是基于合法原因,不是非法强占。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实际居住在公有房屋,有长期居住事实。
2.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未享受过政府或单位的福利分房。
3.户口在该公有房屋内,与房屋有户籍关联。
4.与承租人是法定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
5.持续居住达一定合理年限。
6.居住原因合法,非非法强占。符合这些条件,在房屋权益处理时或可认定为居住人,享受相应权益。
结论:公有房屋居住人需满足实际居住、他处无福利性房屋、户口在该房屋内、与承租人有法定亲属关系、持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居住原因合法等条件,才可享有相应权益。
法律解析:
公有房屋居住人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实际居住是基础,体现了与房屋的实际关联;他处无福利性房屋保证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户口在房屋内明确了户籍联系;与承租人的法定亲属关系体现了家庭关联性;持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表明居住的稳定性;合法的居住原因确保居住行为的正当性。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居住人在公有房屋相关权益处理,如房屋动迁时,才能主张补偿安置等权利。如果对公有房屋居住人认定或相关权益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公民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除因疾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外,均视为经常居住地。为证明经常居住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后方可采信。该认定在法律诉讼等场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专业解答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承租人擅自进行非法转租以及擅自的改变使用用途,造成租赁物损害的,在这些情况下对于出租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害,所以出租人已经享有的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在具体行使解除权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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