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购买方个人因素而使
购房交易无法持续进行,在无条约约束的情况下,购买方可向开发商申请退还
定金。
然而,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支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约履行其义务或未完全遵守约定事宜,以致于无法达成合同设定之目标的,则无资格要求退还定金。若因无法
归责于买卖双方之事件,导致
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署生效的,卖方应全额返还买方所交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