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
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和
购房合同的签订者必须保持一致,即不动产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应当与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的购买方完全吻合。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共同购
买房屋时,他们可以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通过办理
预告登记变更手续来调整
购房人的身份。在此过程中,如果合同变更涉及到预告登记证明内容的改变,则需向相关部门提出预告登记变更申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