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金,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因逾期交付行为而对
购房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则违约金亦可适度地上调,最高可以达到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自
逾期之日起,购房者即可向对方主张履行支付责任。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