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双方签订的
借名购房协议是在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基础上达成的,同时也未违反任何国家的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因此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有效性。
然而,由于协议中的实际
出资人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并不一致,所以根据该情况判断,实际出资人对于房屋仅拥有债权权益,而并非
物权性质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