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
退房条件如下所示:
1.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将被视为其根本性
违约行为,这时,
购房者有权依照
合同条款约定的退房日期申请退房;
2.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存在缺失或者违规操作,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生效,那么购房者也可以以此为由提出退房要求;
3.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这同样属于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购房者可据此提出退房请求;
4.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绝对值超过了3%,购房者也有权利依据此项条款提出退房要求;
5.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购房者的日常居住和使用,购房者同样可以据此提出退房要求。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
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