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乃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
法人或他方
当事人之请求,在
诉讼行为尚未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来有可能毁灭或难以取得的
证据进行核实提取、收容储存以及固定处理的特定程序。此项业务由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或法人注册地及其所
申请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负责接洽受理。申请人务必于诉讼发生前向公证机关申报申请,并需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同时提交如下所需证明资料:
1、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为法人实体,则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若申请人系自然人,则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若
代理人代为申请,则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自身身份证明文件。
2、待保全证据及其可能毁灭或不易保存的证明文件。
3、保全证据的具体目的与实际用途,以及申请人与证据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证明或相关材料。
4、若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
证人证言范畴,
证人应亲自前往公证机关办理手续,或者由
公证人员亲自赴现场取证。证人还需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若申请保全的证据涉及
物证,则需提交相关物品样本、说明书、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性材料。
6、公证机关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