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存在品质缺陷,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在保修期限尚未结束之际,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当担负起相关的维修责任。假如业主自主进行了维修工作,那么维修所需的费用也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支付。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其他复杂状况的品质问题,我们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来确定适宜的解决策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