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购房人享有法定的
合同解除权利。若合同签署方未能按照己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履行其主要
债务,并且经过
书面形式的催促后,仍然没有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履约,那么另一方
当事人就有权解除该份合同。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
解除合同的权利具备一年
有效期,也就是说,在这一年以内的任何时刻,他们都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这一年的时间已经结束,那么他们将永远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他们能够提供其他的合法理由,例如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等)。
其次,对于购房者而言,他们有权利要求出卖方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当出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时,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具体金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