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虽通常情况下并不
触犯法律规定,然而却足以构成
合同违约行为。若至催告以后于合理期间内仍然未能履行
购房合同义务,购方并不能轻易解除本合约,但可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损失之诉求;倘若经过催告后且在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依然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购方可依法解除该购房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