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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多久没拿到房产证算违约

母** 河北-衡水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10 09:58:25 303人阅读

交房多久没拿到房产证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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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开发商逾期办证是否构成违约。若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则构成违约。若合同未约定,需区分房屋状态,购买尚未建成的房屋时,开发商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好房产证;购买已竣工的房屋时,开发商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好,未在此期限内完成均构成违约。

(二)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26-01-10 15: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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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开发商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房产证办理,即构成违约行为。

若合同未约定办证期限,则按规定判断:购买尚未建成的房屋时,开发商需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好房产证;购买已竣工的房屋时,需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好,超过上述期限均属违约。

购房者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

2026-01-10 13:3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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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时限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若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开发商未在该期限内完成房产证办理,即构成违约。若合同未约定办理期限,则需区分两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开发商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好房产证;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好,未在此期限内完成的同样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如果遇到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0 11:3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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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时限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1.明确违约情形的认定标准。购房合同中若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期限,开发商未在该期限内完成办理即属于违约。若合同未作约定,则根据规定区分房屋状态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需完成房产证办理;标的物为已竣工的房屋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需完成办理,超出上述时限均构成违约。

2.主张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购房者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难以确定,可按照已支付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金额并要求开发商赔偿。

3.维权途径的合理选择。若与开发商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购房者可通过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房产证办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026-01-10 11:0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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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产证办理,即构成违约。

(2)若合同未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需根据房屋状态确定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开发商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开发商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逾期未办则构成违约。

(3)购房者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

提醒: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若开发商逾期办理,需保留房屋交付证明、合同等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10 10:20:43 回复

签了劳动合同才3天,如果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劳动者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违规收取违约金,劳动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拿不到违约金可以拒绝收房吗如果拿不到违约金的,可以向人民,是可以拒绝收房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一、购房合同未约定拒绝收房情形1、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无法直接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验收合格。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亦是其交付商品房的必备要件。2、未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气条件”。4、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其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5、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在买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房屋,经商品房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交付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除非购房合同对此另有约定。6、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7、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受人认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商品房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及设计变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后,商品房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亦有权选择退房。8、开发商随意设置交房前置条件(例如,在通知收房时,要求消费者预交物业管理费、强制收取代缴代收费用等)。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10、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亦有相关规定。可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可拒绝收房,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11、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经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1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3、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退房。可见,在购房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套型与购房合同所附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且有权解除合同。14、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交付的商品房,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商品房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商品房享有权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可见,在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起直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之期间内,若交付的商品房上设有他项权利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告知商品房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房时该他项权利依旧存在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二、购房合同约定拒绝收房情形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交付事宜约定拒绝收房的具体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商品房买受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谨慎地查验该拟交付房屋是否存在可以拒绝收房的约定情形,如有,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您好,关于交房时不按时拿房是违约吗,能推迟拿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延期拿房违约吗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房屋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如果不能准时交付房屋,那么会增加房屋灭失的风险,属于违约。[案情简介]2007年9月11日,L房产公司与张女士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昆明市北郊上马村云岭T小区第16幢第1-5层01号房屋,商品房套内面积为292.16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50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前,L房产公司可以媒介公告或电话通知形式通知对方办理交接手续,对方逾期接房超过30天的,每天应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L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房屋验收合格后,L房产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在《某晚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广大业主前去办理接房手续,但张女士一直拒绝接房,直到2009年8月才正式接房。事后,L房产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提讼,请求被告张女士承担迟延接房的违约金人民币46万余元。[法律解读]法庭上,L房产公司的代理人称,张女士拒绝接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逾期接房超过30天的,每天应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L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对此,张女士则说:“当L房产公司要求我接房时,我发现该公司在建房中擅自改变规划,将我本来所购买的房屋旁边的中心花园,擅自变成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张女士说,“随后,我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提讼,要求L房产公司恢复原状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由于一、二审均认定:L房产公司存在变更设计的行为,但因实际履行费用过高,不具操作性而不予支持恢复原状,从而驳回我的。”张女士表示,诉讼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的日期是2009年7月16日,她随后于8月份正式接房,接房时间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故不应承担逾期接房的违约责任。审理认为,L房产公司按约定通知张女士接房,但张女士认为该房产公司交房不符合约定条件而提讼,由此证明双方对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产生争议,在该争议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张女士已接收房屋。据此,对于L房产公司要求张女士承担逾期接房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不及时接房对业主不利业主不接房有无不利后果?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业主接收商品房,是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应领取商品房,如果业主不依约领取商品房,首先商品房毁损、灭失等相关风险将由业主承担;其次自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商品房之日起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将由业主承担;再者因该商品房导致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损失赔偿责任将由业主承担,如第三人利用该商品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第三人利用该商品房诈骗他人房租、钱财等。另外,从民法上讲,业主接收商品房既是一种合同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合同义务。而且,业主不及时接房,就不可能及时办到产权证,一旦开发商宣告破产,对业主肯定不利,要想出售转让也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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