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置途径主要包括:
首先,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的纷争,应在
当事人之间先行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
其次,若土地纷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加以调解;
再次,若上述协商及调解均未获得成果的话,对于单位之间产生的纷争,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纷争,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