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进行预售
商品房贷款抵押时,所涉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达到房地产转让条件并且已经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实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以预售商品房作为
抵押物进行贷款时,必须提供具备
法律效力的预
购房屋合同。对于将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用作抵押物的情况,相关部门有责任在
抵押合同中作出准确记录。
最后,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顺利竣工,那么
当事人就应该在
抵押人领取到房地
产权属证书之后,重新办理房地产
抵押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