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产,则可视作其构成
违约行为,作为买方有权自主选择
向法院起诉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开发商未在买方合理催告后3个月内完成交付工作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来解释延迟交房的原因,买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反之,如果开发商在买方催告后3个月内成功交付了房产,尽管买方无权
解除合同,但仍可依法要求开发商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