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
期房的过程中,若遇到了交付日期的延误,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正式的书面催促,双方共同协商设定最终的合同履行期限,以促使卖方尽快地
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催告行为持续超过三个月,买方有权行使
合同解除权,此时卖方需承担
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作为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