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关于
小产权房买卖争议问题的妥善解决途径可归结为和解或是调解这两种方式。若相关
当事人无意愿进行和解、调解又或者是和解、调解未果的话,他们便有权利根据小产权房买卖所涉争议事项向
仲裁机关
递交仲裁申请,抑或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处理小产权房买卖争议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如若拒绝履行,则另一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强制执行。仲裁与
诉讼皆为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争议的有效手段,然而二者的适用情境却有所区别。在仲裁环节,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
仲裁员及
仲裁程序的权利,且
仲裁结果具备法律约束力;而在诉讼阶段,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相关
证据资料,由法院依据事实进行审理裁判。
《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