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约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合同被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甚至被取消,买方有权向卖家
追讨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
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请求卖方承担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首先是刻意隐藏并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其次是刻意隐瞒所出售的房产已经被
抵押的事实真相;
最后是刻意隐瞒所出售的房产已经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若符合以上商品房
欺诈行为的条件,购房者不仅有权利
解除合同,而且还有权要求退还双倍的购房款项。然而,如果不符合以上商品房欺诈行为的条件,那么购房者仍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却无法要求退还双倍的购房款项。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如果属于上述商品房
欺诈情形,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那么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