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对于涉及到房地产争议的问题,如若在
赠予房屋之后,双方选择了分手,那么赠予人便拥有了向受赠方索回该房屋的权利。其次,房屋作为恋爱期间的一项重大赠予,在双方分手之后,赠予人有权提出收回赠予的请求。再者,对于那些
数额较大的财物赠予行为,通常情况下,这都是赠与人为了与被赠与人建立婚姻关系而做出的一种赠予,这种赠予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附带条件的赠予行为。最后,当双方未能成功缔
结婚姻关系时,赠予财物的一方
当事人的赠予目的就无法达成,因此,赠予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所赠财物,这也是符合民事活动中所倡导的公平原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