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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预售合同自己留五份

根据现行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情况下应由买方保留一份。然而,针对按揭购房交易,合同数量需增加至五份。其中,客户自行保留一份;另一份则留给公司进行档案保存;同时,还有一份合同将提交给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第四份则交予银行以供其存档管理;最后,另有一份在缴纳契税时留作参考之用。对于选择全款支付或者分期付款的客户而言,其所签署的购房合同共为四份。具体分配如下:客户仍保留一份;公司也需保留下一份做归档处理;此外,另两份分别提交至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备案登记,以及交由银行进行存档保管;而剩余一份则保留在向政府缴纳契税时作为参考资料。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需要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准备好所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与开发商或代理商共同签署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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