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订金可以退还给
消费者,而
定金则无法回收。然而,只要满足特定条件,收取定金一方也有可能返还该款项:
首先,当收取定金一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时;
其次,当收取定金一方履行
债务时却未能达到协议约定之标准。对于出卖方而言,他们可采用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向购买者收取定金以作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若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最终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定金进行处理;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的责任并不属于当事人双方,那么出卖方就应该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买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