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事先协商之期限交付所购
买房屋,可向国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以谋求妥善处理办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机构,依法享有对房地产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及规范管理之职责。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业主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承担因延迟交付而导致的额外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若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期完成交房工作,并且不能够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与理由,那么业主将有权依据
合同条款,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包括相关利息费用,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